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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张怀平、张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张合,张怀平,张全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明朝阳,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张合,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怀平,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全合,男,198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张合、张怀平、张全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合、张怀平、张全合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靖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