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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蔡石军、胡万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蔡石军,胡万媛,商腾芳,胡新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8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1594901XK地址:黄梅县黄梅镇五祖大道451号。负责人:余巍,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石军,男,生于1987年5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胡万媛,女,生于1988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蔡石军配偶。被告:商腾芳,男,生于1962年1月3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胡新球,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诉被告蔡石军、胡万媛、商腾芳、胡新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龙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