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中汇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饶科亮、唐丹丹、陈家兵、柳松林、廖烨、唐兆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中汇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饶科亮,唐丹丹,陈家兵,柳松林,廖烨,唐兆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84号原告:贵州中汇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金阳新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E1-E2栋15号。法定代表人廖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饶科亮,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唐丹丹,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家兵,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柳松林,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廖烨,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被告:唐兆良,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了原告贵州中汇万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饶科亮、唐丹丹、陈家兵、柳松林、廖烨、唐兆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饶科亮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清算,截止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饶科亮欠原告本金720万元,利息21.8503万元,被告陈家兵自愿为上述借款及利息作担保,被告唐丹丹系被告饶科亮之妻,被告廖烨、柳松林、唐兆良自愿为上述借款利息中10万元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饶科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万元,利息21.8503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顺延照计);2、被告陈家兵、唐丹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廖烨、柳松林、唐兆良对上述款项中10万元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借人住所地及借款人户籍地均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仅被告柳松林户籍地为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宇飞审 判 员 方牡东人民陪审员 叶 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