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34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与颜士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颜士玉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034号原告: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镇西村。法定代表人:唐则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颜士玉,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剑,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士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天裔鸽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