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丰谦与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丰谦,惠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485号原告:高丰谦,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培,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忠,男,汉族,1961年3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高丰谦诉被告惠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高丰谦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丰谦以被告惠忠涉及违法犯罪,民事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丰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高丰谦负担。审 判 长  安家东审 判 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