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廉玮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玮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335号原告廉玮霞,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老西街中巷18号。委托代理人安云生,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地址:潞城市西华路2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廉玮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潞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玮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75元,减半收取9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