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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某热力公司与杜利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热力公司,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某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热力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法从其银行账户内扣划存款2283.5元(其中供热费1985元、违约金198.5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某热力公司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