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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洪才与高庆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才,高庆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才,男,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232126197002101370,住巴彦县富江乡振发村洼子张一屯。被执行人高庆付,男,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232126196307175173,住巴彦县山后乡跃进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6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洪才与被执行人高庆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高庆付的财产进行了“四查”,被执行人高庆付名下只有一辆贷款车辆,因贷款未还清,被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回,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执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思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