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于海江与曲家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江,曲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8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江,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东永福村*组。被执行人:曲家辉,男,汉族,1960年9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渤海村盖子滩。申请执行人于海江与被执行人曲家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72民初2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恩远审 判 员 张 沈代理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