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2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蒋亚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蒋亚熊,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天辰华府1栋1-3,组织机构代码67613606-3。法定代表人:传小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亚熊,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B幢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25206T。法定代表人:袁媛。被执行人: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童路27号(豪车广场展厅05号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16982。法定代表人:周群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蒋亚熊、重庆协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44696.5元、利息21750元、复利639.33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