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靳展民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展民,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99号原告靳展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3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王志刚,男,汉族,成年,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靳展民与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靳展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展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展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展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