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靳展民与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展民,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99号原告靳展民,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3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王志刚,男,汉族,成年,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靳展民与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靳展民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展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展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展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