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XX广与胡佃早、徐勤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广,胡佃早,徐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XX广,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胡佃早,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新沂市,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勤平,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址新沂市,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XX广与被执行人胡佃早、徐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江给付借款9633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佃早、徐勤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3、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佃早、徐勤平名下的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车辆和房产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胡佃早、徐勤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施亚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昊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