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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银花与黄冈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花,黄冈市人民政府,黄冈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行初10号原告陈银花,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七一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频,该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三人黄冈日报社,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志勇,该报社社长。原告陈银花诉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刊登公告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在《黄冈日报》上刊登《公告》,“陈银花:你在位于黄冈市路口镇城铁黄冈站前广场的一处房产,在2014年已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请你见此公告后,7日内速与黄冈市白潭湖片区征收指挥部联系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逾期不联系者,将依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理。联系电话:132273203810713-848****黄冈市白潭湖片区征收指挥部2017年1月11日”,原告认为该《公告》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且在原告及家人家庭地址准确清晰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严重违反了送达的法律规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名字刊登在媒体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字权、名誉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刊登在《黄冈日报》上关于原告的《公告》;2、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3、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案涉媒体上刊登书面声明,对错误予以更正,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来回差旅费和误工费用3000.00元,合计400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黄冈市白潭湖片区征收指挥部在《黄冈日报》发布《公告》,通知原告七日内与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该《公告》并未重新设定原告的权利、义务,该行为未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银花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王爱国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