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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行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林文佳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林文佳,张亚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53行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法定代表人:林文楚,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杰兴,广东雄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文佳,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亚四,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钟卓科,广东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林文佳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云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3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林文佳以当事人之间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亚四以当事人之间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林文佳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以及被上诉人张亚四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林文佳撤回上诉;二、准许被上诉人张亚四撤回起诉;三、撤销云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303行初6号行政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张亚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负担。审判长  黄海燕审判员  陆汉容审判员  李婉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