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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亳州市神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立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亳州市神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立,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神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中药材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立,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辉,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亳州市神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立、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谯执字第00625-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立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御花园9号楼x单元xx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立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御花园9号楼3单元xx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