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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刘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刘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920号原告刘建军,男,汉族,1962年5月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鹍,女,汉族,1987年1月13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刘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刘建军申请缓交,后无力缴纳。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建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