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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兴良、黄治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兴良,黄治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768号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南街6号。法定代表人:钟永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影,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良,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黄治先,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良、黄治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昌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