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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局、被告黑山县某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黑山县某局,黑山县某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26行初6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黑山县。被告黑山县某局,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某,黑山县某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被告黑山县某政府,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袁某。委托代理人张某,黑山县某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黑山县某局、被告黑山县某政府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学良审 判 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