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3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与简培宏、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培宏,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3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简培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博。上诉人简培宏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泉溢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简培宏以再行收集证据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简培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简培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29元,减半收取2964.5元,由上诉人简培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