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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郎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232号之二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郎继文,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郎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9446元由被执行人郎继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