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328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炳凡,系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116200810494628。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艺权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洪宇人民审判员  陈永志人民审判员  甘金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