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许邦传与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邦传,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2495号原告:许邦传,男,195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路42号。法定代表人孙洪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男,1972年7月15日生,平度鑫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原告许邦传与被告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邦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蚕茧款18290元及诉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从原告处收购蚕茧,欠原告蚕茧款18290元,于2015年1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单两份,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所诉的欠款数额正确。因为现在被告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欠款,请求延期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欠原告许邦传蚕茧款1829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燕妮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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