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与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王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982号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公司职员。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但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情况,且原告不同意交纳公告费,故原告的起诉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89元(原告已预交),应退回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