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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51号杨明富与西畴县法斗乡石鹅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西畴县法斗乡石鹅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西洒镇布摆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畴县法斗乡石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畴县法斗乡石鹅街上。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西畴县法斗乡石鹅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西畴县法斗乡石鹅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8日本院依法请求西畴县法斗乡人民政府给予协助执行,2017年5月22日西畴县法斗乡人民政府将协助款项48240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含申请执行费240元),48000元用于清偿案件款(余款126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