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兵、熊书琼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熊书琼,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366号原告:李兵,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原告:熊书琼,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李兵、熊书琼与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兵、熊书琼起诉时被告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卫人民审判员  李玉华人民审判员  张光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