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王亚清与王洪志、高景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清,王洪志,高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清,女,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风景区。被执行人王洪志,男,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风景区。被执行人高景丽,女,汉族,个体,住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清与被执行人王洪志、高景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605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6050.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