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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文峰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999号原告王文峰,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天泰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72163715M。负责人刘志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旺旗,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峰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文峰负担。审判员  琚红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