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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书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才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71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才,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2九(另案处理)为办假证牟利找被告人张书才当中间人,由被告人张书才出面与需要办理假证的人联系,向需要办理假证的人员收取制作假证的费用及交付假证,并从中赚取好处费。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韩某及李某1夫妻俩(均另案处理)为解决小孩上学问题,通过被告人张书才以人民币20000元左右的价格伪造姓名为韩某的船舶技术专业工程师资格证书一本及姓名为李某1的园艺专业农艺师资格证书一本,用于办理义乌的居住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本证书上的“吉林省���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印某系伪造。2.2015年年初,刘某(另案处理)为方便承包工程,通过被告人张书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伪造土木工程专业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一本。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解决儿子上学的问题,利用该工程师证书向义乌市流动人口管理局申领了居住证。涉案证书原件现已无法找到。经核实,四川省遂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11月10日出具说明,称该市职称证书所加盖的公章均为“遂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启用和加盖过“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刘某的中级职称证书不是该单位审批颁发的职称证书。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1(另案处理)为解决小孩上学问题,通过被告人张书才以人民币7000余元的价格伪造机械专业工程师中级职称证书一���,用于办理义乌的居住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本证书上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印某系伪造。4.2015年8月份的一天,尹某(另案处理)为解决小孩上学问题,通过被告人张书才以人民币13800元的价格购买畜牧专业畜牧师中级职称证书一本,用于办理义乌的居住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本证书上的“扎兰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印某系伪造。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张书才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李某1、刘某、吴某1、尹某、李某2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证明,关于刘某职称证书查核情况的说明,文件检验鉴定书,浙江省居住证申请表复印件,到案经过,被告人张书才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才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书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书才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书才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书才退出的违法所得508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方 瑶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