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倩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126号罪犯李倩,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朔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向社会公示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倩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三课”学习,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作为机工,努力做好岗位工作,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99.8%,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倩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5月减刑后,于2015年9月14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5月13日、11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李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