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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毕恺鑫、郑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恺鑫,郑博文,郑学江,于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毕恺鑫,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博文,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郑学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连红,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毕恺鑫与被执行人郑博文、郑学江、于连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荣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8281.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7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荣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