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红娥与矫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娥,矫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9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娥,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矫晓勇,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娥与矫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计划,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