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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瑞业涉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刑初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瑞业,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山西省广灵县蕉山乡洗马庄村人,现住该村24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0日被广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灵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业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王瑞业驾驶其蓝色奥拓轿车拉着王瑞文(已判)、李秀峰(已判)来到广灵县金源化纤有限公司,分三次从洗选漂车间盗窃供热��气散热片84根,被盗物品被王瑞业等人卖到河北省蔚县南留庄的一个废品收购站,共获赃款1800余元,三人每人分得500余元,余款被三人挥霍。2015年7月14日,经广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供热暖气散热片价值2986元。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王瑞业到广灵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及其同案犯王瑞文、李秀峰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白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领款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辩认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控辩双方对以上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业目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广灵县金源化纤有限公司暖���散热片84根,盗窃财物价值29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广灵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瑞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更田人民陪审员  魏林斌人民陪审员  刘巨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