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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钱美芳、龚尔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芳,龚尔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91号申请人:钱美芳,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被申请人:龚尔富,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人钱美芳与被申请人龚尔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钱美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尔富价值6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者扣押,并已提供申请人钱美芳所有的位于上饶县凤凰西大道70号16幢303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上饶县不动产权第0001220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美芳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龚尔富价值6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钱美芳所有的位于上饶县凤凰西大道70号16幢303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上饶县不动产权第0001220号】。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