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进元与李训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进元,李训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0929民初781号原告:孙进元,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训长,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孙进元与李训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孙进元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进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进元负担。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