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孔雨豪与翁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雨豪,翁金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353号原告:孔雨豪,男,199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荣,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原告孔雨豪母亲。被告:翁金柱,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雨豪诉被告翁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以被告翁金柱已赔偿原告人民币16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雨豪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雨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孔雨豪负担。审判员 刘贵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