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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丁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911号原告:丁某某,男,200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外国语学校学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丁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