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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陈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陈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陈荣,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国鸿,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陈荣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黄佳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烨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