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8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黎陈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陈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陈荣,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国鸿,广东昂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陈荣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汉文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黄佳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烨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