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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飞、王国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飞,王国臣,张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90号申请人:李飞,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王国臣,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红英,女,汉族,现住山东省东明县。系被申请人王国臣之妻。申请人称,申请人专门经营泡沫板生意。从2015年6月份,被申请人夫妻开始向申请人订购泡沫板,根据被申请人订的规格,由申请人安排车辆送货到被申请人位于临河店门市的加工店处,然后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收货单。之前的货款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从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申请人分15次供货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再支付给申请人货款。经申请人多次讨要,被申请人总是以没钱为由推脱。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国臣、张红英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国臣名下的鲁R×××××号东南牌汽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DM201737290000000065,担保数额为6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国臣、张红英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一年。查封被申请人王国臣名下的鲁R×××××号东南牌汽车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