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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田继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田继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献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继国,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继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33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佛山市东平二路,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本案根据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