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峰、王强等与马玉辉、刘文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王强,马勇,马玉辉,刘文珍,汤飞,汤纪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职工,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马勇,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马玉辉,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退休干部,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文珍,女,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干部,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汤飞,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汤纪标,男,汉族,1962年4月20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张峰、王强、马勇与马玉辉、刘文珍、汤飞、汤纪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玉辉、刘文珍、汤飞、汤纪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16)皖1226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玉辉、刘文珍、汤飞、汤纪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汤飞在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