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7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斌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惠某江猪脚饭店内,趁被害人吴某不备,盗走其放在桌面上的内存为128G的粉色苹果6plus手机l部、内存为32G的金色红米4手机1部和内存为16G的金色红米4手机l部,后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事后亦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 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凡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