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园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园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特26号申请人:王园园,女,汉族,2008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监护人:王清龙,男,汉族,195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王园园的祖父。委托代理人:徐立前,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园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园园称,被申请人张晓晓系申请人王园园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1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时间已逾五年之久。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张晓晓宣告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晓晓,女,1992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双滨区二档村九组31号,原住安徽省太和县倪邱镇刘庄村委会小王庄15号,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王园园的母亲。王园园的父亲是王浩,王浩与张晓晓于2007年3月16日在王浩家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8年11月25日生育王园园。2011年3月5日王浩因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4月1日起张晓晓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园园申请宣告张晓晓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晓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晓晓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晓晓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发出寻找公告期间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晓晓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王园园的监护人王清龙为失踪人张晓晓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生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