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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薛焕武与王凤新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焕武,王凤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47号申请执行人:薛焕武,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人,农民,住X省X市X区X镇X村X区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焕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市X区人,农民,住X省X市X区X镇X村。系申请执行人薛焕武之弟。被执行人:王凤新,男,X岁,汉族,X省X县人,农民,住X省X县X乡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焕武与被执行人王凤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薛焕武与王凤新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薛焕武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山民初字第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景宏审判员  曹春阳审判员  樊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