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林与林口县东铁供热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林口县东铁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口县东铁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法定代表人:董丽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明,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上诉人王林因与被上诉人林口县东铁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林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原金宝审判员 周晓光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