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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视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视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视华,男,汉族,1982年6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吸毒于2011年6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2日被休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视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少飞、王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6日晚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方视华来到屯溪区新潭镇良贵超市购买香烟,因价格问题与超市店员胡某发生争执。后胡某电话联系程某,方视华接过电话,程某表示不能前来,方视华在电话中言语威胁程某,并让胡某带话给程某,让程某这几天注意点。后方视华又驾车到程某开的津味园饭店找程某,程某的妻子严某在饭店,方视华未找到程某便言语威胁严某后离开津味饭店。当晚23时40分左右,方视华驾车与其朋友“李亮”(另案处理)、“兔”(另案处理)三人戴帽子、口罩并持砍刀一把到新潭镇程某开的良贵商贸店,在良贵商贸店门口,方视华用脚踢、刀砍将良贵商贸店的玻璃门损毁,尔后三人又持刀进入店内寻找老板程某,未果后三人离开。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玻璃门及其门框价值人民币14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视华持凶器恐吓他人,并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方视华赔偿了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视华并无异议,且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涂某、鲍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严某、程某的陈述;被告人方视华的供述与辩解;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视华持凶器恐吓他人,并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视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视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视华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视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视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春  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查璕瑒(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