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邹华、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邹华,男,1969年6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执行人: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D栋1单元20层E室。法定代表人:任孔莹。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华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0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1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人和运通工程机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717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