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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宋海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安徽省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宋海兵,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1820号原告: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孝银、胡海,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法定代表人:陈义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海兵,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安徽省义银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宋海兵、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徽金帮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姣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