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连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92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70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18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罗连祥,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县。因本案于2017��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罗连祥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段建生至石狮市石泉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江某驾驶的浙E×××××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及被告人罗连祥与段建生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罗连祥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连祥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60.9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连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罗连祥赔偿被害人江某人民币5500元。段建生放弃赔偿请求。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罗连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连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连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预缴罚金,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连祥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连祥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连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安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