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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王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王素云,张智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6号楼2单元66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琳琳,女,199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云,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丹、王阳阳,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智霖,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素云、张智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柳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减半收取4059元,由上诉人河南盈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凯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