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张建光、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张建光,王娟,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9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地址: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男。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随国宸,男。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建光,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阳区。被告:王娟,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芦琳,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张建光、王娟、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